新乡市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乡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优化交通运输服务方式,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强化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统筹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和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公路、水路等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邮政、地方铁路、轨道交通、民航产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市物流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道路客(货)运、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城乡道路运输、道路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相关产业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等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国家和省、市交通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六)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权限内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对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七)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重点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权限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市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与市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涉及的公路、水路等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拟订全市铁路、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划。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国家和省、市交通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公路、水路、邮政项目须征求市交通运输局意见。
3.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参与轨道交通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4.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社会综合治理、宣传、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行政事项服务科。统筹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负责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负责统一受理、送达交通运输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进度,并对办理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承担电子政务和“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办公室)。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工作;组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和交通运输行业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审核等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相关政策、制度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并负责权限内公路路政管理以及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按程序调用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参加实施交通管制;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行业信用管理工作。
(四)综合规划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公路、水路等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国家和省、市交通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上级和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外资利用、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并发布有关信息。
(五)财务审计科。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制度;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资、信贷有关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会队伍建设及会计人员培训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和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教育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局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业务。
(七)建设管理科。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公路、水路建设及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权限内市重点公路、水路等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权限内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运输管理科(新乡市地方海事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道路运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并承担权限内运输线路、营运车辆、交通枢纽、运输场站、道路运输从业资质(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汽车租赁、道路客运、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并承担权限内城乡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服务业、道路运输相关产业和交通物流、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全市有关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和地方标准,按规定负责道路、水路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及船舶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局属企业管理工作。
(九)城市客运管理科(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指导全市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及出租汽车管理等工作,负责权限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管理工作。
(十)安全监督科(应急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安全信息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
(十一)科技科。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信息化制度和细则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行业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二)新乡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3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能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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