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网约车保险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的公告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秩序,有效遏制“黑出租车”非法营运行为,防范因车辆使用性质与实际用途不符引发的安全风险和保险纠纷,切实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新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建立我市网约车保险协同监管工作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准入管理,落实“人车双证”制度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车辆及驾驶员;不得新增接入不合规车辆和人员;严禁向无证车辆或驾驶员派发订单。
(二)凡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车辆,必须依法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须持有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做到“人车双证齐全、平台备案一致”。
二、规范保险申报,严禁虚假投保
(一)新投保车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际用于营运的车辆在投保车险时,必须严格按“使用性质”如实申报。保险公司将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运车辆数据共享平台核验信息,并结合核保规则评估风险,合理确定保费。
(二)已投保车辆:信息变更前期按“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但实际已投入营运的车辆,车主应立即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办理保单信息变更(批改)手续,并按营运车辆标准重新核定保费。
(三)鼓励出租车、网约车积极办理承运人责任险,保障承运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施精准联合监管
(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乡监管分局与各保险机构建立常态化数据交换与协同监管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向保险公司提供经审核的合规网约车白名单;保险公司将车辆投保性质、批改记录、理赔信息等数据定期共享至监管平台。
(二)相关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路面稽查、事故倒查、保险理赔核查等方式,对以下行为进行重点识别与联合查处:无证从事网约车营运;使用“非营运”保单实际从事营运活动;平台向不合规车辆派单。
四、强化联合惩戒,压实各方责任
(一)对网约车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继续向不合规车辆或驾驶员派单,将依法依规追究其主体责任,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暂停业务、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合法资质擅自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车辆及驾驶员,由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车辆。
(三)对隐瞒车辆营运性质、以“非营运”名义投保的,一经查实:保险公司有权依法拒绝赔付;涉嫌保险欺诈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移送公安机关。
(四)建立线索举报通道,明确各主体对接人,保险公司在现场发现线索后及时通报协助,由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依法予以现场查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