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注销豫GN017Q等24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近期我局对普货车辆进行排查,经核查,豫GN017Q等24辆普货车辆(详见附件)存在长期脱审问题。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规定,豫GN017Q等24辆普货车辆已不符合运营条件。
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我局决定依法注销豫GN017Q等24辆普货车辆道路运输证件,纸质版、电子版证件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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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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