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依规撤销许某佩等11名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许某佩等11名出租车驾驶员(名单见附件)已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符合《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情形。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依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依法撤销许某佩等11名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人员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如有异议,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佐证材料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科307房间,逾期未反馈将依法依规撤销《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纸质版、电子版证件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表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7月15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