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业务领域:道路运输 案件类型:货运
案由:新乡市承运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例简介:2025年6月4日,根据辉县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违法超限运输函:张玉杰驾驶新乡市承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型半挂车辆豫GH9271、豫GU353挂,车货总重102.92吨,从辉县市西平罗装载混料运至新乡市原阳县,经辉县市检测超限率为110%,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025年6月5日9时45分,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郭明杰、牛予华经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现场人员执法身份后,对新乡市承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新乡市承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华军承认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后经执法人员多次劝说,2025年6月17日15时27分,新乡市承运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银广前来新乡市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新乡市承运物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经调查核实,新乡市承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