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26年3月9日,新乡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34新乡县大召营镇新乡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处检查,发现刘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装载10桶共1.8吨乙二醇(运费300元未付)运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前李方屯后街村,刘某当场无法提供该车道路运输证,该行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刘某见证下于新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常兴铺超限站停车场对涉案货物抽样,经刘某签字确认后封存样品。该样品经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机构于2026年4月20日出具报告认定,涉案货物为乙醇溶液(UN:1170),包装类别Ⅲ级(三类),属易燃液体危险品。执法人员认定刘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集体研究,2026年5月3日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罚三万五千元。2026年5月17日,刘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委托律师提交《听证申请书》。经审核,该申请超出法定期限,本机关驳回申请,答复疑点、出具鉴定报告,再次告知行政救济权利。经调查,刘某的违法行为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新乡县交通运输局确认证据清晰、事实确凿,依据该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三万五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