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豫GF0012等7台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经核查,豫GF0012等7台普货车辆(详见附件)存在长期脱审问题。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逾期未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道路运输证件并依法注销”。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此规定,将豫GF0012等7台车的道路运输证件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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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70202000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