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依规撤销赵某玲等96名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近期,我局收到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抄告的《新乡市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风险数据明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规定,经我局客运科逐一核查,赵某玲等96名出租车驾驶员(名单见附件)分别存在醉酒驾驶(危险驾驶犯罪)或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的情形,已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符合《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撤销情形。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依据《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决定依法撤销赵某玲等96名出租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人员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如有异议,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佐证材料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科307房间,逾期未反馈将依法依规撤销《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纸质版、电子版证件自动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表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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